
承認勾結外國勢力 黃之鋒出獄恐生變
正義並非自然發生,它需要無數人去捍衛。
前香港政黨「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日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認罪,這項最新罪名使他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美聯社檔案照)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前香港政黨「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二日就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認罪,正因其他案件服刑中的黃之鋒原定明年一月出獄,如今最新這項罪名使他面臨最高終身監禁。
黃之鋒5月已在程序庭認罪
香港高等法院二日審理此案,黃之鋒被控二〇二〇年七月到十一月間,在香港與前眾志主席羅冠聰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觸犯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去年六月在獄中被捕。黃之鋒五月已在程序庭上認罪,二日出庭確認承認案情、認罪。
入獄近6年 原定明年1月獲釋
根據港區國安法該罪量刑分級,罪行重大者有期徒刑十年到終身監禁,非罪行重大者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現年廿九歲的黃之鋒,二〇二四年因民主派初選「四十七人案」被判刑四年八個月,正在服刑,原定明年一月可望獲釋。法官譚耀豪表示,將盡快安排。
黎智英去年被以同罪名定罪
這是繼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去年被以同罪名定罪後,第二起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黃之鋒的律師陳政龍表示,此案不及黎案嚴重,不屬於罪行重大類別,陳請以非罪行重大類別之上限、低於十年作為量刑起點,並考量黃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加上此案原有機會與四十七人案同期執行刑期,希望法庭再酌情扣減兩年,即判處黃之鋒四年六個月刑期。
權益團體和批評者指出,對黃之鋒的新控罪意在讓他盡可能被長久拘禁在獄中,此案顯示當局決心噤聲重要異議人士、對公民運動造成寒蟬效應。
政治動機如「四十七人案」
黃的律師也表示,此案與「四十七人案」案發背景相似,「政治動機如出一轍」,唯手法有別,檢方在二〇到二三年間就此案幾乎毫無進展。
律師引述黃之鋒所寫的求情信,指他入獄近六年,服刑期間反省其行為,思想變得成熟,也相信有朝一日能獲釋,照顧年邁父母。法官表示將盡快決定判決日期。
黃之鋒二日被帶入法庭時,向旁聽席上的支持者微笑、點頭致意;庭審結束離開前,再度向支持者揮手,並說「再見」。
黃之鋒十五歲參與反國民教育示威起,投身政治抗爭運動;二〇一四年在「雨傘革命」運動中成為國際矚目焦點。二〇一七年因一四年抗爭運動首次入獄。
法新社引述常到獄中探望黃之鋒的前學民思潮成員路易.李說法,「有些人覺得…黃之鋒似乎已從公眾視野消失,但實際上,他從來沒有放棄自己」,「他一直努力成為更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