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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6-30漁民批海難救護獎勵制度自用小船救人無補助 澎湖區漁會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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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第一時間救難,卻不符合漁船救護獎勵措施。(澎湖區漁會提供) 昨(29)日澎湖海域發生一起海上拖救事件,引發地方漁民關注。許多漁民認為,現行《台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基金救難漁船獎勵金支給及拖救補助基準》僅補助執行拖救的漁船,未將第一時間投入救援的自用小船及其他非漁船類船隻納入獎勵範圍,與海上救援實務有所落差。不少漁民直言:「救了人、救了船,卻因不是漁船就領不到補助,實在說不過去。」認為現行制度確有檢討空間。
澎湖區漁會總幹事顏德福表示,6月29日漁船「鳥永利6號」於白沙後寮天堂路外海因引擎故障失去動力,率先趕赴現場協助拖救的是自用小船「鉅航5號」,並順利將故障漁船安全拖返後寮漁港,讓船舶及船上人員平安脫困。
然而,依現行規定,由於執行拖救的是自用小船,因此無法申請任何救難獎勵金。漁民表示,不論是漁船、自用小船或其他非漁船類船隻,只要實際投入救援,都同樣承擔海上風險與燃油、人力及船艇耗損成本,不應因船舶種類不同而失去補助資格。
顏德福指出,澎湖海域潮差大,退潮時大型漁船因吃水較深,不易靠近事故船舶,反而是吃水較淺、機動性高的自用小船,更有能力第一時間執行救援。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儘速檢討獎勵制度,將自用小船及其他非漁船類船隻納入海難救護獎勵對象,並以是否實際完成救援、成功協助船舶脫困作為認定標準,而非僅以船舶種類區分,讓制度真正回歸鼓勵救援、保障生命安全的立法精神。

白沙後寮天堂路漁船失去動力,自用小船第一時間救援。(澎湖區漁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