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更重!苗栗最貪鄉長温志強棄保潛逃 二審134罪判576年7月
正義的種子,永遠在最黑暗的土壤裡生長。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上訴二審卻棄保潛逃,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134罪合計判576年7月。(資料照)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貪,一審苗栗地院審結,温志強共被判處499年2月徒刑,温及苗檢提上訴。不料二審開庭時,温志強未出庭,追查才發現已潛逃出境香港,100萬保金沒入,調查局列為「外逃通緝犯」,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其中130罪撤銷原判決,改判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4罪駁回,134罪合計判576年7月,未定應執行刑。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於2018至2021年任鄉長期間收賄,介入工程及人事案件逾百件,去年8月苗栗地院審結,共被判處499年2月徒刑。
檢方調查,温志強任三灣鄉長期間介入百件工程及人事案件,收賄款項近1300萬元,去年被判刑後,温及苗栗地檢署均提起上訴。但因移審時,一審法官僅裁定温100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温男在宣判後2個月內搭機離國,棄保潛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其所犯罪刑包括,2019年12月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取蔡姓廠商交付的賄賂150萬元;2020年7月間,辦理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出缺甄選程序,收受60萬賄賂後,核定古姓男子擔任清潔隊員;2020年間辦理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收受得標公司朱姓負責人交付的70萬賄賂。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仍認定温志強涉犯不違背收受賄賂罪1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119罪、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3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4罪,違背期約賄賂罪3罪,一共130罪,每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未定應執行刑,另有4罪駁回,維持原刑度。
台中高分院認為,温志強擔任鄉長,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並對經辦標案收取回扣或賄賂、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給特定廠商共同圍標,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健全,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審酌温男於偵審中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洩密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34罪合計判處57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