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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注意!100萬交易所得有40萬免納房地合一稅?新制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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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6-20

股東注意!100萬交易所得有40萬免納房地合一稅?新制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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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喬治·奧威爾

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制度自1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房地合一稅制度則僅適用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圖/資料照)

財政部近期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包含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適用範圍兩大面向,目的在使相關稅負認定更貼近實務情況,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避免股東透過移轉股權形式,實質轉讓國內房地而規避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過半數股權,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者,將視同房地交易,須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修正一:股權價值計算方式更具彈性

中區國稅局指出,過去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是否有超過50%來自境內房地時,計算方式係以境內房地價值作為分子,分母則採公司淨值認定,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所列淨值或交易日淨值。

不過,考量部分企業資產價值與帳面淨值可能存在落差,本次修正新增規定,若能合理且客觀衡量企業全部財產價值,例如具備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則分母可改採各項資產的時價總額計算。

國稅局表示,此舉可讓房地價值占比的認定更符合實際資產狀況,也使計算結果更趨合理。

修正二:舊股權及舊制房地可按比例排除適用

國稅局表示,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制度自1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房地合一稅制度則僅適用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

因此,本次參酌相關立法意旨,放寬規定,若股東出售的是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於公司持有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比部分,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若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舊股權,近期出售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本次交易的舊股權占比為80%。

假設此次股權交易所得為100萬元,而A公司股權價值超過50%來自境內房地,且該公司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屬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

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交易所得中,有40%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為「舊股權占比80% × 舊制房地占比50%」。換言之,原本100萬元交易所得中,僅60萬元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納入房地合一稅計算。

中區國稅局提醒,本次修正新增以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以及舊股權交易可按舊制房地比例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皆屬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措施。

國稅局表示,只要案件尚未核課確定,均可適用此次修正後的新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可多加留意相關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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