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志強一審重判苗檢聲請科技監控 法院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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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資料照)
加重判刑人早就逃至香港 法界:人抓得回來才有用
無黨籍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貪污案,二審台中高分院昨宣判,一百三十四罪合計判五百七十六年七個月,比一審苗栗地院判處共四百九十九年二個月還要重,然苗栗地院法官命温一百萬元交保,且沒有境管,也不甩檢方聲請對温施以科技監控,温竟於二審開庭前棄保,大剌剌潛逃至香港,地方及法界人士認為,也要人抓得回來才有用,不然恐怕就像前縣長何智輝一樣逍遙法外了。
温志強被控於二〇一八至二〇二一年任三灣鄉長期間涉及工程及人事收賄案件一百三十四件。苗栗地檢署起訴後,苗栗地院移審庭法官裁定被羈押的温男一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但未諭知境管(未限制出境、出海)。去年八月,苗栗地院判他每案各兩年到十年半不等,總計四百九十九年二個月。温及苗檢皆提上訴。
當時,苗檢有鑑於温被判如此重刑,於「上訴補充理由書」內容敘及「聲請命被告温志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但苗院審酌温已坦承大部分起訴事實,態度尚屬配合等情狀,對温志強一百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之處分,應足以擔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故未再為進一步之強制處分。
不料,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審開庭,温未到,經查已於十月廿一日出境,搭機前往香港,棄保潛逃。 温案昨經台中高分院宣判,又加重刑度。但地方及法界人士認為,也要人抓得回來才有用。法界人士指出,國際間對於詐欺、殺人等治安犯,會有較多合作機會,因為此類犯罪也為他國社會所不容;然對於貪污等經濟犯罪,多半持觀察態度。尤其以温從香港入境來看,很可能已潛逃至中國,以當今兩岸關係,恐不易合作緝捕歸案。地方人士也認為,温可能就像何智輝一樣逍遙法外了。何智輝於二〇〇二年前擔任立委時,藉審查預算職權,施壓國科會提前發放苗栗銅鑼基地補償獎勵金,再挪用償還私人債務,被查辦時又收買高等法院更一審法官,被判刑十三年定讞。但何在二〇〇四年潛逃出境,迄今未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