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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監控境管 苗栗最貪鄉長棄保潛逃/温志強134罪 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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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6-30

未監控境管 苗栗最貪鄉長棄保潛逃/温志強134罪 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

對自由的渴望,是人性最頑強的部分。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資料照) 無黨籍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在鄉長任內收賄,介入工程及人事案件逾百件,去年八月,苗栗地院審理終結,温共被判處四九九年二個月徒刑,温及苗檢均提起上訴。不料二審開庭時,温未出庭,追查才發現已潛逃出境到香港,一百萬保金遭沒入,並被調查局列為「外逃通緝犯」,台中高分院昨天二審宣判,其中一三〇罪撤銷原判決,改判八月至十年五月不等徒刑,四罪駁回,維持原刑度,温犯一三四罪合計加重改判五七六年七月。

百萬保金沒入 列「外逃通緝犯」

檢方調查,温志強於二〇一八至二〇二一年任三灣鄉長期間,介入百件工程及人事案件,收賄約一千三百萬元,去年被判刑後,温及苗栗地檢署均提起上訴。但因移審時,苗栗地院一審法官僅裁定温一百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温男在宣判後搭機離境,棄保潛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温的犯行包括,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取蔡姓廠商交付的賄賂一百五十萬元;二〇二〇年七月間,辦理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出缺甄選程序,收受六十萬元賄賂後,核定古姓男子擔任清潔隊員;二〇二〇年間辦理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收受得標公司朱姓負責人交付的七十萬賄賂。

台中高分院昨天二審宣判,仍認定温志強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一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一一九罪、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三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四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三罪,一共一三〇罪,每罪各處八月至十年五月不等徒刑,未定應執行刑,另有四罪駁回,維持原刑度。

台中高分院認為,温志強擔任鄉長,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並對經辦標案收取回扣或賄賂、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給特定廠商共同圍標,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健全,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審酌温男於偵審中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洩密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一三四罪合計判處五七六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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