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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法攻防3-3》共犯吹哨可免刑、再任公職?法界提6大修法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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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7-31

揭弊法攻防3-3》共犯吹哨可免刑、再任公職?法界提6大修法劃清界線

真正的力量,來自於講述真相的勇氣。

依現行法第13條,涉案揭弊者若符合規定,可獲減輕或免除刑責;公務員即使因此獲判免刑而遭免職,也可依法申請再任公職,此設計原為鼓勵共犯提供關鍵證據,卻也產生爭議。(記者劉詠韻翻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路滿週年,法界檢視現行制度認為,涉案揭弊者減免刑責、身分保密及再任公職等機制仍有爭議,若保障欠缺界線,恐衝擊被揭弊者防禦權、機關用人權及司法正義,因此提出擴大適用對象、限縮涉案者免責、強化保密及落實再任公職等6大修法方向。

法務部廉政署日前舉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週年專題研討會,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劉邦繡指出,揭弊制度的核心,是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組織、個人權益間建立平衡,現行制度因此設有身分保密、禁止不利措施、司法及行政救濟、刑責減免與人身安全保障等機制。

全面免責恐生司法正義疑慮

不過,若吹哨者本身也是收賄、圖利或其他不法行為的參與者,給予全面免責,可能引發「犯罪者免受懲罰」的司法正義疑慮。

依現行法第13條,涉案揭弊者若符合規定,可獲減輕或免除刑責;公務員即使因此獲判免刑而遭免職,也可依法申請再任公職。此一設計原為鼓勵共犯提供關鍵證據,打破弊案封閉結構,卻也可能產生涉案程度不同、責任不分輕重的爭議。

劉邦繡指出,法律對涉案吹哨者的刑責減免不應毫無條件,而應由法院依參與程度、揭弊時點及所提供證據的重要性判斷;同時可仿照國外制度,將主導犯罪者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非主導者才得依個案申請減刑,避免出現「共犯一揭弊就免責」的觀感。

吹哨者身分保密也可能與被揭弊者的訴訟防禦權衝突。現行法要求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對揭弊者身分嚴格保密,但刑事程序進入法院後,若揭弊者同時是重要證人,被告依法仍有對質、詰問的權利。

劉邦繡認為,刑事審判不能因證人具備揭弊者身分,便完全排除對質、詰問,法院仍應依證人保護法採取遮蔽、隔離或其他人身安全措施。若揭弊者已透過書面、媒體、網路或公開活動自行表明身分,也不宜再要求其他人負擔絕對保密義務。

揭弊者遭調整職務 任職機關須舉證

另在公部門,揭弊者遭遇的報復未必是直接解僱,也可能是打低考績、調任非主管職、調往偏遠單位或實施職場霸凌。依新法規定,機關不得因員工揭弊而予以免職、停職、降調、減俸或其他不利措施;若公務員認為遭到報復,可循復審、再申訴等程序救濟。

新制並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機關須證明人事處分具有業務需要、重大違失等正當理由,且與揭弊行為無關,避免以工作不力或態度不佳掩飾報復。揭弊者若救濟成功,除可回復原狀,還可請求補發薪資、合理律師費及損害賠償。

然而,身分保密與行政救濟間也存在矛盾。揭弊公務員若在復審或再申訴書中表明自己是因揭弊遭到處分,機關才能調查處分與揭弊行為的關聯;但若當事人堅持完全匿名,調查程序可能無從啟動。

揭弊保障非毫無邊界「護身符」

至於獲判免刑者再任公職,現行法僅賦予當事人「申請再任」權利,是否錄用仍由各用人機關裁量。劉邦繡認為,即使法律上不再受到任用限制,當事人仍可能因「曾涉弊案」標籤遭到機關排斥,導致再任保障流於形式,應建立跨機關協調及媒合機制。

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長廖建瑜則提出擴大適用對象、降低吹哨門檻、限縮涉案者免責、強化保密及落實再任公職等6大修法方向,強調揭弊保障並非毫無邊界的「護身符」,仍須兼顧被指控者訴訟權、組織運作及刑事責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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