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取榮為中國發展組織判刑10年 二審判決理由出爐
我們不需要遺忘來癒合傷口,我們需要真相來癒合靈魂。
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左)遭中共情報人員收買,來台吸收前黨工邱世元(右)成功,二審被判刑10年。(資料照)
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赴中經商期間被中共中央軍委會情報人員吸收,返台發展共諜組織,並吸收前黨工邱世元、前外交部長吳釗燮任內助理何仁傑並洩漏重要機密給中國情報單位。為中國發展組織部分,高院認定黃為中國發展組織之犯意,拉攏邱世元及何仁傑,但何未應允,故判黃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取榮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基於為中國發展組織犯意吸收、拉攏邱世元、何仁傑。邱世元部分,因為經濟狀況不佳選擇加入,並依照中國情報人員指示撰寫文章、分析情資,並向時任副總統賴清德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刺探副總統行程、出訪細節等機密,並由黃取榮轉交給中國情報人員。
何仁傑部分,雖然黃取榮透過聚餐等方式接觸,並試圖吸收加入組織。不過,因為並無證據指出何仁傑應允加入,也無法證明何仁傑曾應黃取榮要求,提供任何資料,因此認定此部分是為未遂。而黃取榮則利用不知情的人頭帳戶領取報酬共計497萬7500元。
合議庭審酌,黃取榮曾任職於民進黨新北市議員辦公室擔任助理,卻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竟為個人一己私利,配合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吸收他人為中國發展組織,其中邱世元更提供時任副總統出訪資料,對我國國家安全已造成一定程度危險。
合議庭認為,雖然黃取榮吸收對象僅有邱世元、何仁傑,且後者未果,但考量其犯罪時間甚長,且否認犯罪以及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情狀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收部分,黃取榮不法獲利雖達497萬7500元,但高院另案已就其中87萬元進行沒收,故扣除後應沒收金額為410萬7500元。
此外,合議庭補充,本案也於黃取榮住處共扣得85萬7000元、港幣1萬70元,因為黃取榮未能證明合法來源,因此依照國安法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