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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8-02浮覆地復權不等於自由使用 要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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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記憶可以被消滅,那麼歷史就會重演。
社子島日治私地浮覆後遭 登記國有,高院更一審判 國產署塗銷登記,返還原 地主後代。圖為社子島堤防與 本案無關。 (記者王冠仁攝)
社子島開發帶動浮覆地價值,台北市政府統計,十年間共一六五件恢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不過,討回重新登記的浮覆地,若仍位於河川區域、行水區、堤防用地或是水道治理計畫的範圍,土地使用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執行署罕見助討回浮覆地 拍賣抵債
有的浮覆地恢復土地所有權登記,成為有價資產,其中有一起案例,郭姓男子自二〇一六年起因欠款遭移送執行,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追查發現,其父祖輩於日治時期持有的社子島土地,因變成河川遭註銷地籍,重新浮覆後卻被登記為國有,分署罕見協助提起民事訴訟討回產權,土地於去年第四次拍賣時,以三六八萬元拍定,所得用以清償部分欠款。
律師包盛顥指出,浮覆地返還案件多在日治時期因河道變遷遭削除登記,後來隨天然淤積、築堤或河道整治重新浮現,卻被視為未登記或無主土地,數十年後才由後代發現並提告。
依土地法第十二條,土地回復原狀後,原所有權原則上當然回復。包盛顥表示,後代須以日治土地台帳、舊地籍圖及測量資料,證明土地位置,也須提出戶籍及繼承資料確認身分。
包盛顥說,國家不能僅憑登記國有多年便取得土地,仍須提出徵收、買賣等合法依據;依憲法法庭判決,日治時期原屬人民、戰後被登記國有的土地,請求塗銷登記不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
不過,討回所有權不等於能自由使用。包盛顥提醒,土地若仍位於河川區域、行水區、堤防用地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興建建物、填土、採取土石、種植植物或改變地貌等行為,原則上仍受禁止,或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