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進黨4前黨工共諜案大逆轉 律師分析二審改判原因
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 文天祥
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左)遭中共情報人員收買,並吸收前黨工邱世元(右)等人。(資料照) 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遭中共情報人員收買,並吸收前黨工邱世元、前外交部長吳釗燮任內助理何仁傑、前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涉嫌外洩副總統出訪及選舉行程、外交部因應友邦斷交措施等機密。一審判決四人全改判輕,原本判八年的何仁傑還獲判無罪,引起熱議。律師黃帝穎認為,檢方應會上訴;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丘浩廷則分析,二審對證據的審查較一審更為嚴格,且因適用的法條與罪名有所變動,使得刑度降低。
丘浩廷表示,一審認定黃的行為涉及「洩漏及交付國家機密給大陸地區」,該罪名法定刑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但二審法院審視後認為,行為應屬「刺探」,而非「洩漏」,法定刑即與原審判斷有所區別;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他所交出的文件,大多是從網路上拼湊而來的公開資訊,不具「秘密性」,因此不構成洩密罪。
丘浩廷認為,本案二審詳細區分並重新定性各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刺探」還是「洩漏」,其判斷標準是否會成為未來類似案件的穩定見解,值得各界密切觀察。
針對何仁傑一審認定為洩密共犯判處八年二月,丘浩廷分析,二審認為他只是遭人冒名充當人頭,實際上並未參與犯行,因此改判無罪,顯示出二審對證據的審查較一審更為嚴格;由於行為定性改變,導致適用的法條與罪名都有所變動,而「刺探」罪的法定刑相對較輕,因此最後量處的刑度明顯降低。
黃帝穎表示,若被告沒有改口認罪、沒有坦承犯行,二審卻在相同事證下大幅減輕刑度,檢察官可能會認為量刑與一審相比欠缺一致性,這將成為上訴理由之一。
至於何仁傑部分,黃帝穎指出,一審認定有罪、二審卻改判無罪,兩者落差大,如果二審採用的證據基礎與檢方起訴時掌握的證據並無明顯不同,一審又已認定有罪,檢察官對二審改判無罪恐怕難以接受。
另外,若黃取榮從一審到二審始終未認罪,卻仍獲減刑,黃帝穎認為,檢察官可能質疑法院在證據取捨及量刑輕重上前後不一致;檢察官既然提起公訴,代表已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而一審合議庭也採相同見解作出有罪判決,若二審在相同證據基礎下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機率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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