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惹議 法務部長:法律並未明文限制代理期限
六月,是一個民族不能遺忘的月份。
法務部長鄭銘謙(右)表示,指定代理檢察總長是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並依循往例,且法律並未明文限制代理期限。(記者方賓照攝)
總統賴清德日前提名檢察官徐錫祥為檢察總長遭立院否決,後續指定徐為「代理檢察總長」。對此,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今天立法院質詢表示,此舉恐架空立院人事同意權,形同「惡例」。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指定代理是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並依循往例,且法律並未明文限制代理期限。面對許忠信追問是否承諾3個月內重新提名、避免長期代理,卓榮泰強調,提名為總統職權,且法律規定的出缺態樣並不相同。
許忠信指出,檢察總長對我們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一日或缺,但他是獨任制,與NCC委員、公平會委員、其他委員以及考試院、監察院其他院裡、不是行政院體系的,不同在於檢察總長的「人事權」。如果經本院(立法院)否決,這個人還適合來代理檢察總長嗎?他會不會架空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
鄭銘謙表示,檢察總長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確實令人可惜,但目前代理檢察總長者,是以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身分依法代理職務。此次代理檢察總長屬循例辦理,過去檢察總長出缺時,也曾有相同前例,例如2010年,時任檢察總長陳聰明辭職後,即由曾勇夫、林偕得兩位主任檢察官代理總長職務,期間法定職權均正常運作;2014年檢察總長出缺時,也由林偕得代理,期間提出50多件非常上訴,前後累計逾百件,其職權行使也獲最高法院肯定。當時代理人選也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指定,因此此次代理安排同樣是依循慣例辦理。
許忠信隨即說,「這是惡例,要被推翻的權利,不能夠再繼續。」《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檢察總長若出缺不能視事,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人選到立法院請求通過。該法條雖未明文禁止指定代理人,但也沒有明文同意,他從法理上請教,若沒經過立院同意,就可以長期代理嗎?
鄭銘謙表示,目前徐才代理一個禮拜,而法院組織法是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的情形,有沒有包括人事同意權沒通過的任滿結束,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代理多久。他也希望大院能審核同意人事,並稱徐錫祥在檢察業界聲譽非常傑出。
許忠信最後追問院長與部長,能否承諾徐錫祥代理期間大概要多久?能否承諾3個月內提名?總統要3個月內提名,結果代理超過3個月合理嗎?卓榮泰回應,總長人選的提出是總統職權,且法律規定的態樣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