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介肝腎明碼標價 陳堯俐海撈1466萬
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 陳寅恪
換肝名醫陳堯俐多次仲介台灣病患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違反醫學倫理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示意圖,與新聞無關。(美聯社檔案照)
換肝名醫陳堯俐經法院判決確認,多次仲介台灣病患赴海外接受器官移植,導致醫師執照被廢掉;從判決書內容看,陳堯俐每次仲介費台幣九十萬,也會到中國手術室指導,從中共獲利一千四百六十六萬,利之所趨,讓名醫冒著違反醫學倫理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從事器官移植仲介。
到中國手術室指導
判決書指出,陳堯俐因醫學交流結識「青島大學附設醫院」器官移植中心與「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器官移植中心的醫師,另因藥物推廣結識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孟鈞與其妻子楊岱霖,後陳堯俐居中介紹前述數人認識;林芳蘭原為護理師,自二〇〇六年間起從事兩岸器官移植服務,因醫療業務結識陳堯俐。
陳堯俐多次與黃孟鈞、楊岱霖共同仲介國人前往「青島大學附設醫院」,與林芳蘭共同仲介國人前往「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除從中收取仲介費用,也收取肝臟及腎臟購買費用。
即使二〇一五年立院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非法仲介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事責任,陳堯俐自二〇一六至二〇一九年間仍以彰化基督教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身分,陸續仲介九名病患赴中國進行移植手術。
每名費用300至750萬
判決書指出,陳堯俐會指示病患跟黃孟鈞聯絡商談「器官供體費」,肝臟每顆約三十五萬元至四〇萬元人民幣(台幣一四〇萬至一六〇萬)、腎臟每顆約二〇萬元人民幣(約台幣八〇萬),連同術後照護醫療、中國醫師報酬等費用,合計每名病患移植所需費三〇〇萬元至七五〇萬元不等。
陳堯俐就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承認「做錯事」,但主張自己「以病人安全而非以營利為目的」,法院則強調本案中結合醫師、護理人員、仲介,是出於私利的組織集團化犯罪,也是非法的海外器官利用,是否值得原諒,請合議庭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