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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清理高鐵站廢棄物 卻把廢燈管丟給清潔隊 男稱需照顧母親認罪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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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7-14

承攬清理高鐵站廢棄物 卻把廢燈管丟給清潔隊 男稱需照顧母親認罪獲緩刑

凡是被禁止紀念的歷史,越要被記住。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清潔公司副理蘇男最終並未得利,且無前科素行,深具悔意,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高雄一名蘇姓男子其公司承攬台灣高鐵南港、台北、板橋等站的廢棄物清理,去年8月卻圖一時之便,將10箱廢棄燈管丟棄到新北市萬里清潔隊,遭環保局稽核告發。蘇男事後將燈管載回處理,並向法官表示有母親需照顧求輕判。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蘇男最終並未得利,且無前科素行,深具悔意,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蘇男擔任該清潔公司副理,該公司承攬高鐵一般垃圾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回收及清除業務。案發當時,蘇男發現南港站內有10箱燈管,清運不便,聽聞可以將該燈管直接運至清潔隊丟棄,便將燈管送至新北市萬里清潔隊。

新北市環保局稽查時,發現異狀,向警方告發蘇男;警方通知蘇男到案說明,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法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蘇男應知悉一般事業廢棄物,直接交給合法處理廠商處理,卻為了節省處理費用,貪圖便利,直接載去清潔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依法提起公訴。

蘇男應訊時當庭向法官承認犯行,並表示已將違規載運的燈管回收,支付款項交由專業的公司處理,最終並未獲利。

蘇男也向法官表示,自己還有母親要照顧,工作不能中斷,願意服社會勞動和受法治教育,希望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調查後認為,蘇男犯行危害並非重大,且有悔改之意,若處最低刑度1年,仍嫌過重,其行為及家庭考量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酌減,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查閱蘇男相關資料,其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觸法,也有悔悟之意,應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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