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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颱風過後載價值398元相思木回家燒柴 挨罰百萬判6月
LTN
自由時報·2026-06-17

夫婦颱風過後載價值398元相思木回家燒柴 挨罰百萬判6月

他們是學生、工人、母親、市民——他們不是暴徒。

2年前凱米颱風過後,政府公告不得撿拾,一對廖姓夫婦因載運150公斤相思木而被判刑。(示意圖,資料照)

2年前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農業部已公布彰化海邊、溪床寺國有林地的漂流木、倒木屬於「國有財產」,不得撿拾。但彰化一對廖姓夫婦,見保安林地有一被風吹倒重達150公斤的相思木,載運回家作為柴燒煮食竹筍使用,未料遭檢舉吃上官司。雖然事後已主動賠償相思木價值398元給主管機關,但法院仍認定2人共同以車輛搬運方式竊取森林主產物,各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均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各須支付公庫3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夫妻在彰化縣139乙縣道旁,將一棵因被颱風倒塌、隸屬國有林地的相思樹風倒木(重約150公斤,價值398元)搬運上車載回家中,作為柴火使用。當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已告颱風過過禁止隨意撿拾、裁切或載運,國有土的倒木或漂流木,違者將觸犯侵占罪或《森林法》送辦。廖姓夫婦遭人檢舉,事件曝光,2人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已按樹材價值賠償398元予南投分署,但案件仍遭移送彰化地檢署,2人被起訴。

該案審理時,法官認定即便樹木因風災倒伏,只要仍位於國有林地範圍內,即屬《森林法》所定義的「森林主產物」,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民眾不得隨意撿拾。被告2人於保安林內竊取森林主產物,並使用車輛搬運,已構成《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態度良好,且本案所竊樹木為風倒木,並非惡意砍伐生立木,犯罪所得價值僅398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各處有期徒刑6月。依法各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法官考量2人已賠償398元、認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故宣告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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