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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6-07-09民進黨前黨工共諜案 二審改判6年 黃取榮涉為中國發展組織 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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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涉共諜案,二審改判6年;為中國發展共諜組織,判刑10年。(資料照) 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赴中國經商時,被中共情報人員吸收後返台發展共諜組織,拉攏前黨工邱世元、前外交部長吳釗燮任內助理何仁傑、前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並刺探副總統出訪行程等機密後,外洩給中國情報單位。其中黃取榮涉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台北地院一審判十年徒刑,經上訴高等法院上月改判六年;高等法院昨再認定黃為中國發展共諜組織,違反國安法處十年有期徒刑,不法所得四一〇萬七千五百元均沒收。可上訴。
刺探副總統出訪機密 洩中國
判決指出,黃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基於為中國發展組織犯意,吸收、拉攏邱世元,邱因經濟狀況不佳加入,並依中國情報人員指示撰寫文章、分析情資,並向吳尚雨刺探副總統行程、出訪細節等機密後,透過黃轉交給中國情報人員。黃透過聚餐等方式接觸何仁傑,試圖將其吸收進組織。但無證據指出何仁傑是否應允,以及依黃取榮要求提供資料,合議庭因而認定此部分為未遂。
配合中國情工 吸收人員竊密
合議庭認為,黃取榮配合中國情工人員吸收他人發展組織,且更提供時任副總統出訪資料,已對我國安全造成危險。考量其吸收對象僅有兩人,一人屬未遂,但犯罪時間甚長,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刑十年。
高院並認定,黃透過人頭帳戶獲取報酬共四九七萬七千五百元,但已於另案沒收其中八十七萬元,扣除後應沒收金額為四一〇萬七千五百元。
另外,檢調單位偵辦本案時,曾於黃的住處扣得八十五萬七千元、港幣一萬七十元,由於黃未能證明其合法來源,故依國安法規定沒收。